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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竊不成想逃脫 竊盜變成準強盜罪嫌

    林嫌正要偷機車內的11萬元現金,被發現後逃脫失敗。(記者張瑞楨翻攝)

    林嫌正要偷機車內的11萬元現金,被發現後逃脫失敗。(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4/05/28 11:5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林姓慣竊昨天偷機車內的11萬元現金時,剛好被物主夫妻發現,林嫌想逃逸時,與這對夫妻扭打,錢沒有到手,卻反而從竊盜罪嫌,演變成準強盜罪嫌,林嫌原本只觸犯刑法竊盜罪,可處拘役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他想逃脫而與對方扭打,卻觸犯了準強盜罪,可處5年以上徒刑,他自己也頗為驚訝,刑責差異甚鉅,他可能得多吃幾年牢飯。

    依據刑法第329條規定,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脅迫者,以強盜論,俗稱準強盜罪;第328條規定,強盜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竊盜罪部分,刑法第320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豐原警分局潭子分駐所警員昨天接獲竊盜報案,馳抵現場時見2男1女扭打在地,其中,上身赤裸的男子是竊嫌,員警制伏逮捕後,以警用電腦查詢,是同樣住在潭子區卻有多起竊盜前科的33歲林姓慣竊。

    警方調查,林嫌正要竊取放置在自家騎樓重機車置物箱內的11萬元,被夫妻發現後大聲喝斥小偷,林嫌見事跡敗露,將已得手內用牛皮紙袋裝的11萬元,丟回置物箱並想要騎機車逃逸,夫妻阻攔,林嫌抵抗,3人扭打在地,警方並認為,林嫌抵抗並與夫妻扭打,已經達到為了脫免逮捕,施以強暴脅迫。

    警方調查,林嫌所騎的機車是失竊贓車,林嫌則向員警坦承,自己沒有交通工具,所以自備一把萬能鑰匙「走到那偷到那裡」,等贓車騎到沒有油,棄置再另偷機車代步,用這種手法從本月13日至27日,在潭子區共竊取4輛機車代步,警方依準強盜罪、竊盜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林嫌已偷到11萬元現金,被發現後丟回機車內。(記者張瑞楨翻攝)

    林嫌已偷到11萬元現金,被發現後丟回機車內。(記者張瑞楨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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