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會期間限制立委倒閣 大法官宣告違憲
聲請釋憲立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認為,臨時會當然可提行政院長不信任案,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項程鎮、邱燕玲/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對民進黨等黨團聲請立院倒閣權釋憲案做出釋字第七三五號解釋,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只有臨時會決議的特定事項才能召開臨時會的條文,應不再適用。大法官意指本條文違憲,因此即日起,若立法院休會期間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仍應立即召開臨時會審議。
柯建銘︰憲法賦予倒閣權利
當初聲請釋憲的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昨受訪表示,臨時會當然可以提不信任案,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也是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認為,憲法只規定閣揆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並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中提出,因此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相關規定,與憲法意旨不符,即起不再適用。至於民進黨等黨團還主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倒閣審查條款」也有憲政爭議,大法官認為這是國會自律事項,不在釋憲範圍。
一○一年七月間,立法院民進黨團、親民黨團、台聯黨團等三黨團在立院臨時會對行政院長陳冲提出不信任案。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認為,朝野黨團事先議決的臨時會議案,未列入倒閣案,遂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裁決不予處理;在野黨團痛斥此舉違憲,由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等四十六位立委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