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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鳳強案 軍法不起訴

2012/08/21 06:00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海軍一六八艦隊長張鳳強少將越區演訓案,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昨天偵結,認為張鳳強及統裁部、裁判組長等人的相關疏失,非屬刑事不法範疇,做出不起訴處分。

高軍檢並表示,全案宜由權責單位就「操演紀律」追究行政責任。海軍官員說,會在最短時間重新召開人評會,審議張鳳強等人行政懲處。

海軍艦隊指揮部在上月召開人評會,除決議記張鳳強大過外,並將全案移送軍檢偵辦;海軍官員還在國防部記者會上,指張鳳強可能涉及海空軍刑法中「擅離配置地」及「抗命罪」等罪嫌,由於海軍引用的軍法條文罪責甚重,引發軒然大波。

高軍檢昨天指出,接獲海軍艦指部移送此案後,調取海上描跡圖等相關資料,傳訊本次參加海軍年度訓練總驗收的隨艦參演人員,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負責作戰演訓的相關主管到庭說明,並請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提供調查報告暨佐證資料。

高軍檢認定,張鳳強指揮管制所屬操演支隊,自蘇澳港出發,赴台灣東部海域執行操演,執行各階段應變處置與戰術測考,「操演期間查無不受領狀況處置、不接受戰術測考、不執行演練課目等情事」,尚難認有陸海空軍刑法「違反長官職責」罪章的「擅離配置地」、「違反部屬職責」罪章的「違抗軍事命令」罪嫌。

高軍檢進一步指出,海軍一○一年度訓練總驗收艦隊一般戰術對抗計畫,已明確律定操演海域。支隊長雖得自由運用戰術作為,爭取全般勝利,但率領支隊軍艦駛出操演海域,仍須獲得統裁部核准。

高軍檢認為,張鳳強率艦越域操演未獲核准,但隨艦海上裁判小組長獲悉後,未依規定下達狀況誘導使其返回操演海域或向統裁部反映;又統裁部接獲該支隊信文,誤判信文為依計畫執行之例行性報告,以致未能依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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