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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幫忙脫罪 司法正義潰堤

2011/08/24 06:00

記者曾韋禎/特稿

喧騰一時的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台灣高院合議庭昨以「效忠義務」帶有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無法據此認定公職人員在法律上有告知具外國籍之義務,故無法認定李慶安有基於不法意圖施用詐術或偽造文書的行為,因而改判李慶安無罪。此一判決及理由,徹底改寫犯罪之定義,荒唐至極。

首先,效忠義務真的只是道德要求,不具確定的法律概念嗎?當過美國人的李慶安一定宣讀過「忠誠宣誓(Oath of Allegiance)」,誓詞開宗明義就是「我願意放棄對其他國家的忠誠」。我國民代就職,也必須宣讀「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之誓詞。

兩者顯然是相互牴觸、無法並存的;可見所謂效忠義務,不只是道德要求,也是非常明確的法律概念;若高院以如此虛無的概念認定這不具法律概念,那所有的成文法也盡可廢棄了!

再者,若如李慶安所言「宣誓就職當下即喪失美國籍」,何以當年也經宣誓成為台北市議員的「前美國人」李慶安,還會提案譴責已宣誓成為台北市副市長的「前美國人」陳師孟?可見李慶安自始即知,光宣誓就任他國公職是無法放棄美國籍的,必須進行宣示放棄才有法律效力;所以她才會在宣示文件上勾選沒有雙重國籍。

如果這樣還不具詐欺意圖,那未來所有的詐欺犯只要辯解「未主動告知事實」,是否也「難認其有施詐意圖」?

如此明顯的詐欺及不法,台灣高院卻用這麼粗糙、離譜的理由協助其脫罪。依此判決,有雙重國籍的人「有福了」!他們可以隱瞞身分,從事公職,被發現以前領的薪資都算是「乾淨的錢」,這個判決也宣告著,這個國家的司法正走向正義潰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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