璟美長庚案 吳福森都提不同意見
2011/05/07 06:00
〔記者林國賢/雲林報導〕雲林縣長蘇治芬璟美、長庚醫院案一審判決無罪,厚達五百多頁的判決書昨天出爐;審判長吳福森所提出不同意見書,內容陳述,由監聽譯文及審訊時被告、證人證詞所形成的心證,對於無罪判決結果,並不贊同。
吳福森對璟美案及長庚案都提出四點不同意見。
不同意見書中陳述,在璟美案部分,蘇治芬於掩埋場操作許可證的簽呈批註後,公文留置縣長室六天;葉安耕與陳勇兆的通訊監聽錄音中「資料」的意思,從相關證詞足以證明是錢的意思,葉交付陳的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非借款;蘇治芬派「心腹」陳勇兆向葉安耕拿錢,是蘇事前應允葉進行一定行為,事後向葉索拿金錢,客觀上應認蘇與葉對收取璟美公司賄賂三百萬元,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葉安耕曾與璟美股東找過蘇治芬說明,顯然兩人收取金錢時,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客觀上與蘇治芬核發操作許可有對價關係,應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不同意見書中陳述,在長庚案部分,蘇治芬事前撮合沈宗隆與葉安耕接觸,協調長庚醫院雲林分院興建工程,並指派丁彥哲(縣府社會處長)居中介紹,並向她報告協調結果,蘇治芬否認知道此事,並不實在;蘇治芬透過關係讓葉安耕的營造公司承攬長庚醫院雲林分院工程,況且陳勇兆也曾經介入工程款議價,亦可佐證;蘇治芬是雲林工策會主任委員,陳勇兆是總幹事,蘇治芬與陳勇兆對於收受款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與蘇治芬縣長職權有客觀對價關係,二人應成立共同收受賄賂罪;蘇治芬擔任縣長對核發建築或使用執照有最後決定權,沈宗隆收受一千六百萬元,與蘇治芬的職務有客觀對價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