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專論》陳淑貞︰遏止性侵犯 應建立分級分類制度
(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賴仁中/專訪
兩度因性侵入獄的林國政,刑滿出獄四十天又犯下震驚全國的性侵少女殺人案,台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主任委員陳淑貞質疑,政府從性侵犯罪預防政策、到最後的社會安全制度,包括如何防止未爆彈引爆、如何處理性侵累犯「做了什麼?做好了沒有?」
陳淑貞說,難道就這樣放他們出來街上逛,等出了事再處理?她認為整個司法與執政體系長期消極不作為,法務部等機關難辭其咎。
她表示,政府應有一整套政策,對性侵犯罪專案研究、實施分級分類制度、不同個案給予不同量刑與處分、架構健全的社會安全制度等。
透過專業研究 區分出不同量刑
記者問:國人很憂心性侵再犯問題,也難以接受量刑普遍太輕,是否應從整個刑事司法政策的改革著手?
陳淑貞答:是該檢討政策,目前國內非常缺乏性侵害犯罪的專案研究,也沒有將性侵犯分類。
專案研究方面,過去只有個案研究,未對所有一千三百多名性侵犯做整體研究,如研究各種性侵類型、加害人背景、治療情況等,做出一個屬於我國的、在地的完整研究;中央研究院、犯罪預防研究機關或是行政院研考會,都可以做專門的研究。
專業研究報告出來,就可用來做為分級或分類的依據,以及量刑處罰、保安處分或強制治療的根據。分出類別後,哪一種犯罪類型就採哪一種量刑,要有區隔,伸出鹹豬手襲胸與暴力性侵被害人差距很大,當然要分門別類,而累犯一定是刑度加重,若評估手段、犯後態度認為比較不會再犯,刑期可降低,但須以治療取代。還可依分類給予適合的保安處分,是要刑後治療、社區治療或是戴電子腳鐐等。
司法院也欠缺刑度量化的研究,像英、美等國,陪審團決定有罪後,法官量刑都有一套量化標準,不易出現像我國這種背離民意、引發白玫瑰運動的判決結果。
問:司法院有做刑度統計研究,同類案件判決刑期平均出來的數字,能符合民意嗎?
答:應該參考國外,一樣的犯罪類型要去研究比較英、美、日本與德國的判決情況,就可對照出來,了解我國法官的認知是否有問題。
問:分級分類要很專業,如果分錯,問題更大。
答:所以要由專家來做專業評估報告,分出類別,生理上的可以藥物控制或化學去勢。心理的,一種是反社會人格,這是刑事犯罪學的領域,犯罪人會把自己的犯罪合理化,他是屬於教化的問題;另一種是精神病,處理方法又不一樣,把他去勢也沒用,他會出現補償心理,改用刀槍或其它器具,衍生更嚴重的犯罪。
問:台灣目前投注在性侵預防和矯正上面的人力物力似乎不多。
答:我們看國內台北、台中、高雄三個性侵犯刑中治療處所,資料顯示這三處有一千三百多人,只有十名心理諮商師與心理輔導師,林國政所在的台中監獄有六百多名性侵犯,才配一名心理諮商師,這麼多人只用這麼少的人力預算。
從事治療、輔導與教化的心理諮商師、精神科醫師或是社工師,可說嚴重欠缺,這是長期的不重視,沒有根據司法需要編定預算,美國司法預算屬於監獄和強制治療的預算佔卅三.五二%,我們法務部不到七%,只有人家的五分之一,七%當中監獄占三.八%,其他治療佔二.四%,更是少之又少。
緩起訴處分金 部分應給被害人
治療既然這麼重要,社會上有這麼多未爆彈要拆、要關,都要錢,法務部理應備妥專業的研究資料去立法院爭取,只沿襲過去編一編,實在太消極不作為,他們總是說立法院砍我們的預算,但預算是爭取來的,這當中你有沒有讓人家了解其中的必要性。還有立法委員拚命罵法務部長是殺人共犯,但預算是立法院審的,責任也跑不掉。
以被害人保護來說,去年修法把性侵、家暴納入保護範圍,結果去年五千五百萬預算,今年刪成三千萬,全國廿幾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只剩三千萬,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可是你看,一個花博花了多少錢?以人民感受來看,這樣對嗎?
餅只有這麼大,預算確實要妥編,現今緩起訴處分金已累積很多錢(支付給國庫金額已近十九億元),很多立委都在看這塊大餅,想分一杯羹,我認為應從處分金中提列一筆錢給被害人。
問:由於刑前、刑中治療沒有用,二○○六年起改為刑後治療,可是全台每年增加數百名性侵犯,刑後治療專區闕如,培德醫院僅十五個床位,如今出了事才說要設專區,而且還要二年,接得上嗎?刑後治療就會有效嗎?
答:這也是「消極不作為」,就算開始動了,問題還是很大,性侵案受刑人一千三百多人,每年以四百人速度增加,矯正機關說兩年後會有卅個床位,法務部的報告指出,高危險再犯率的人約三.七七%,二年後性侵犯逾二千人,等於高危險再犯者至少七、八十人以上,床位不夠,其他人要放哪裡去?再增加的又怎麼辦?而且專業治療人力欠缺,治療成效會好嗎?
問:看來還是會有很多高危險的性侵犯回到社會,怎麼處理?
答:應架構一個健全的社會安全制度,目前根本是從缺的、斷鏈的、沒有接起來的。以林國政這個案例來說,一月十四日台中監獄發公文給雲林縣政府表示二月二日出獄,縣府說四月十一日要找他過來評估,結果這三個月中間就出事了,顯示出監與社區治療間,接軌出了問題。
林國政在出獄前,評估出來是這麼高危險再犯率的人,明知他回歸社會後很不安全,隨便就放出來了,我認為必須直接把他交給社區治療單位,以類似中途之家的方式無縫移交,一個社會安全體系應該要有這樣的架構,結果完全沒有,法務部難辭其咎。所以很多人談到本案責任,認為這根本是國家殺人。
除了通報,應該還有觀護人機制、還有更生保護制度,這個案件中都沒有看到。
現在已經有人研究終身保護管束制度,對高危險群給予終身保護管束,有事沒事就要求報到看一看,這類性侵犯一出社會,保護管束措施馬上介入。目前法律規定保護管束只能用在假釋期間,既然知道這是法律缺漏,就要補起來。
我們看到很多什麼之狼的問題,真的很嚴重,像最近被判死刑的中山之狼徐偉展也是再犯,性侵好幾個人的星探之狼胡永強,一樣不斷再犯,後來畏罪自殺,西門之狼丁大倫假釋三個月內就再犯,性侵時還戴著電子腳鐐。
最近法務部長曾勇夫提到,性侵再犯絕對不准假釋,這個該做,林國政第一次也是假釋再犯,第二次刑滿出獄又出事,可見不單只有假釋再犯問題。
問:預防再犯的措施諸如化學去勢、比照美國梅根法案公布個資、擴大運用電子腳鐐等,你的看法?
針對適合個案 可施以化學去勢
答:討論化學去勢,就要先分類好性侵害犯罪屬於生理或心理的,WHO(世界衛生組織)的研究認為,某些因生理問題犯罪的特定類型性侵犯,比如喜歡性虐待的、戀童癖的,給予他化學、藥物治療,降低他的性慾,還要配合「認知行為治療」,對減少性侵再犯有效果。所以前提先要分類,只對適合個案執行,我可以支持。
至於公布個資,涉及到非常技術性的問題,該怎麼公布,登報?登公布欄?或公布在網站?一般人會不會去看網站?還有性侵犯會變裝啊,他會傻傻的跟照片上一樣嗎?我認為成效有限,但如果技術面能細緻處理,非常有技巧性和專業性,不是上網貼一貼就了事,我是有條件支持。
公布個資不能只是盯著性侵犯,把他邊緣化、標籤化,除了大家一起來注意這件事,也應該一起幫助他。
電子腳鐐即使廿四小時,也無法百分之百監控性侵犯都不再犯,但它未必沒有用,比如GPS定位發現性侵犯出現在某某學校門口,監控的人就可提高警覺,當然也許他只是路過,或與一群人在一起,不可能犯罪,但使用腳鐐,仍能發揮一定作用,可做為配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