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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委提案修國籍法 雙重國籍遭解除公職須還薪

    2025/03/02 05:30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黃捷、林楚茵近日提案修正「國籍法」,增訂具雙重國籍者若違法擔任公職,遭解職後必須繳還薪資。(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黃捷、林楚茵近日提案修正「國籍法」,增訂具雙重國籍者若違法擔任公職,遭解職後必須繳還薪資。(資料照)

    內政部於去年十二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南投縣議員史雪燕解除公職,近期又查出有五名里長具有中國籍,已去函主管機關應依法辦理。民進黨立委黃捷、林楚茵近日提案修正「國籍法」,增訂具雙重國籍者若違法擔任公職,遭解職後必須繳還薪資,以落實公務員效忠國家的義務,並杜絕存僥倖心理。

    內政部上月查核完議員與里長等民代身分後,發現台灣有五名里長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已分別去函區公所,須按照「國籍法」與「戶籍法」規定辦理。

    然而,二○○八年爆發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後,台北市議會曾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追討李任職議員期間的薪資。史雪燕因未放棄中國籍,被內政部解職,南投縣議會卻表示傾向不追討所得。

    對此,黃捷、林楚茵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排入四日院會報告事項。草案增訂,未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原任職機關應命其一定期間內繳還自就(到)職日起的待遇、以及因其職務所受領的費用或補助;這項請求權,自原任職機關發現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草案也新增,若屆期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有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時,由原任職機關自通知繳還之日起,依法定利率按日附加利息併同繳還。

    另,為避免民選公職人員出現雙重忠誠對象的模糊空間,黃捷和許智傑等人亦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已於一月三日院會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草案明定,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居民未經辦理放棄原有國籍,並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但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陸委會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草案指出,公職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未辦理放棄原有國籍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則依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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