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案纏訟3年 宜縣府6官員涉貪判刑
纏訟近三年的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多達十五名被告,其中七人為縣府官員,昨天一審宣判,財政稅務局長盧天龍判五年十月,褫奪公權五年刑期最重。(資料照)
財稅局長盧天龍五年十月 刑期最重
〔記者王峻祺/宜蘭報導〕纏訟近三年的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多達十五名被告,其中七人為縣府官員,昨天一審宣判,僅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獲判無罪,其餘六人被依貪污治罪圖利罪判處三年至五年十月,並以財政稅務局長盧天龍判五年十月,褫奪公權五年刑期最重。
黃志良被檢方控訴,林姿妙二○一八年選後,應拆除九十八地號土地競選總部,地主申請臨時性建築物延長使用但逾時,黃仍同意違法延長使用至二○一九年十一月。不過,法院合議庭認為,依相關證人證述,均證稱沒有和黃志良討論,黃亦未有任何指示,因查無實據予無罪判決。
另,財政稅務局長盧天龍、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時任農業處長康立和、建設處都市計畫科長龍非池、建築管理科長林志揚、時任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等六人,被依貪污治罪條利圖利罪判刑。
檢方指控,吳朝琴在林姿妙指示下,召開跨局處會議,讓農業處、建設處、財稅局,違法發給一五五八地號土地農照,免徵土地增值稅。盧天龍明知一五五八地號土地並無回復原狀事實,有課徵土增稅必要,稱若要維持免徵,農業處要先認定農用,建設處解除列管後,財稅局才能批准免徵,以此圖利地主陳正勳等人。
合議庭認為,盧天龍等人均位居要職,本應公正執行職務,反配合林姿妙圖利行為,因而有害於公共事務辦理的公正性,以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廉潔的信賴,分別將六人判刑三年六月至五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