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情報告 不得要求即問即答
總統府等四機關針對國會擴權法案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宣判,「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等五項條文均為部分違憲、部分合憲,僅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全部違憲。(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憲法法庭昨宣判國會擴權法案釋憲案,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修法部分,憲法法庭指出,新條文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對總統無憲法上的拘束力,此部分不牴觸憲法,不過,立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不得就內容,要求總統「即問即答」,或要求總統聽其建言,相關部分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權限,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即日起失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四「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明定立委於總統國情報告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總統就立委的口頭提問,應依序即時回答,就立委的書面報告,則應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答覆。
憲法法庭昨判決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僅賦予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立法院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及其國情報告之主題與涵蓋範圍等,總統得本於其憲法職權而為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並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者。
憲法法庭也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由立院每年「邀請」總統至立院進行國情報告,其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立法院依本項規定所為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無牴觸憲法問題 ,屬「限縮合憲」。
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
因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四等規定,立委在總統國情報告後,得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即時回答,及經院會決議,排定議程聽取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進行國情報告,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