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83條第4款 馬扁執政時期也用過
國民黨立委批評民進黨政府將特別預算常態化,已影響財政紀律,紛紛提出修正預算法的提案。(資料照)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與民眾黨立院黨團近期分別提出「預算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刪除行政院可因「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提出特別預算,認為政府以此浮濫編列特別預算。事實上,預算法自一九九八年修正至今已逾廿五年,以「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為由提出特別預算的並非僅有蔡政府,馬政府及扁政府時期皆曾以此編列特別預算。
根據行政院網站資料,自一九九八年預算法修正後,政府以「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為由辦理的特別預算案,包括基隆河整治計畫、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以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
其中,屬總統蔡英文任內的特別預算包括八年、八千四百億元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及三千八百億元的「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前總統馬英九執政時期也曾提出六年、六百六十億元的「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若再往前回溯,陳水扁執政時期也曾提出八年、一一六○億元的「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
馬提出愛台十二建設
此外,前瞻基礎建設並非最先動用特別預算的建設,馬英九於二○○八年提出的「愛台十二建設總體計畫」,總經費三.九九兆元,除規劃民間投資以外,政府預算佔約二.七九兆元,特別預算佔五八四六.九億元,該筆特別預算則源於二○○九年因金融海嘯編列的「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