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部分條文 12月起施行 國防廠商用中國貨 最重處10年刑
2023/12/02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十二月一日施行,除了發展組織犯罪的第一審改為二審法院管轄外,過往國防廠商違約交付中國製產品或不實軍用品的行為,也可用國安法處理了,最重可判十年有期徒刑。法務部強調,國家安全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關鍵,更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須審慎守護,保障國人安全。
法務部說明,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替外國、中國、境外敵對勢力在我國發展組織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考量此類案件具有機敏性、專業性,因此國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此類案件改由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第十九條明定法院審理時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
違約交付不實軍用品 也可依國安法處理
法務部指出,新法還增訂廠商履約交付中國製品及不實軍品罪,保護國安更趨周延。現行國防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實務,雖採購契約已明定限制中國產製,惟仍屢發生廠商以中國產製贗品交貨,有危害國防軍事戰力、國家安全之虞。為確保國防軍品以及設施的安全,國安法第十一條增訂「不得交付或提供中製品或服務」,違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第十二條增訂「不得交付或提供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情節若足以生損害於國安或軍事利益,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罰金。透過禁止及處罰規定,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安全。
法務部強調,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持續文攻武嚇,以拉攏、吸收現役及退役軍人、刺密洩密、交付賄賂等不法手段滲透我國,發展不法組織、破壞我國政治體制未曾停歇,現有十個檢察機關偵辦廿九件發展組織案;而境外勢力介選,也列為近期重點查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