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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判免刑 仍不得參選公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

2023/10/22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民黨籍彰化縣議員洪本成去年競選連任,中選會以他曾犯貪污罪而取消資格,洪本成聲請假處分獲法院裁准參選並順利當選,他興訟主張自己已獲免刑,要求撤銷中選會的取消參選資格處分,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當時的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貪污判刑確定」不得參選、應包含免刑,中選會處分無誤,日前判其敗訴。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日前也持相同見解,判決洪本成當選無效確定。

選罷法第廿六條表列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要件,包括「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中選會去年十月十四日認定,洪本成曾於二○○三年被彰化地院判處貪污罪,雖獲免刑,但仍是有罪判決,公告洪本成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洪本成不服,興訟要求撤銷中選會處分,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判決出爐前先讓他以候選人身分參選獲准,洪也順利當選。

北高行︰免刑仍屬有罪判決

洪本成主張,他的前案獲判免刑後,仍連續四屆參選議員,中選會當時均審定合格,不料卻於去年改變見解,改認定不符參選資格,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保障人民參政權。

北高行認定,選罷法原本規定「貪污經『判刑』確定」不得參選,今年六月九日修正為「貪污『有罪判決』確定」,立法理由說明,判決免刑或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仍屬有罪判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故將「判刑」修正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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