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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bay好油案》法界:自導自演 恐涉誣告、恐嚇罪

林裕紘自稱家人遭到恐嚇,委託律師提告。(圖取自Lin Bay好油臉書粉專)

林裕紘自稱家人遭到恐嚇,委託律師提告。(圖取自Lin Bay好油臉書粉專)

2023/10/04 05:30

〔記者吳政峰、余瑞仁/綜合報導〕「Lin bay好油」版主林裕紘涉嫌與國民黨黨工許哲賓共謀,自導自演家人被恐嚇案。律師張道周認為,若林裕紘提告恐嚇,即涉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最重可處一年徒刑;若林的妻小因不知情而對恐嚇內容心生恐懼,林、許還可能觸犯非告訴乃論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可判兩年。

林裕紘上月廿二日聲稱遭歹徒恐嚇威脅其家人安全,並宣布停止更新粉專,因他的戶籍在桃園市,市長張善政於上月廿三日要求警方提供必要的保護,並報請桃檢指揮偵辦;桃檢同日剪報分案指揮刑事局、桃市警方追查,檢察官上月廿八日通知林到案製作受害筆錄。

張道周指出,林裕紘自導自演整起恐嚇案,若他已提起刑事告訴,即涉犯刑法第一七一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此罪為何與刑法一六九條誣告罪的七年以下徒刑,刑度相去甚遠?張道周解釋,未指定犯人的誣告行為,因不會使特定人受到嚴厲的刑事調查,侵害程度較低,因此刑責較低,例如員工弄丟文件,為了怕被罵而騙長官「被偷了」,但未指控特定嫌犯;而誣告罪是指控某位特定的人犯罪,使其遭受刑事調查,不利程度與風險均高,因此科以重刑。

林指使黨工造假恐嚇自己,自己不會心生畏懼,不構成恐嚇罪,但因恐嚇言中威脅到林的太太與小孩,張道周認為,若其妻小不知情,確實可能心生畏懼,林裕紘明知妻小會害怕而仍與許男合謀,可能被法院評價為有「不確定故意」的恐嚇意圖,構成恐嚇危安罪,最重可處兩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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