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府出資3500萬 涉不當取得/黨產會︰國民黨中市黨部土地建物應歸市有
黨產會昨公布調查報告,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土地、建物由市政府出錢取得,該土地及建物為其現存利益,應移轉為台中市府所有。(資料照)
黨產會公布調查報告 24日舉行聽證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國民黨買地蓋屋,竟由市政府出錢!行政院黨產會昨日公布調查報告,指一九八五年台中市府編列一筆三五○○萬元「搬遷補助費」給民眾服務社,讓國民黨能向市府購入「機關用地」興建台中市黨部,二○○九年不動產再登記給國民黨,有不當取得財產的情形。
黨產會二月廿四日將舉行聽證程序,本次聽證爭點有二: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段四七六地號及五五一一建號建物,是否為國民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方式所得之不當取得財產?二、是否應命移轉為台中市政府所有。
根據調查報告,國民黨原佔用市產「台中市役所」舊廳舍,長年做為台中市黨部及「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合署辦公使用。因為建物陳舊破爛,一九八四年四月,民服社台中市支社召開「辦公廳舍搬遷小組委員會議」,時任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主委傅忠雄、台中市長林柏榕等人與會,共同討論由市府預算編列搬遷補助費。
黨產會表示,台中市府於民國七十四年度預算公產納賦的補助費用編列三五○○萬元,補助「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用於房屋搬遷。一九八五年六月,台中市府以支票給付三五○○萬元予台中支社。
值得注意的是,同年六月,台中市府以每平方公尺七千六百元價格,總計一五○七萬八四○○元,將面積一九八四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讓售」給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
事後,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向台灣省黨部報告購得辦公廳舍遷建用地,內容提及「總價新台幣一五○七萬八四○○元」。黨產會指出,該函所附土地所有權狀上,所有權人雖為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但由函文可知市府發放的三五○○萬元搬遷補助費,實際由國民黨台中市黨部用於購買該土地,做為市黨部辦公廳舍新址。
黨產會強調,台中市政府發給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三五○○萬元搬遷補助費,欠缺法令依據及合理性,國民黨台中市委員會應為實際受益者;倘國民黨以民服社台中市支社名義取得搬遷補助費是不當取得財產,該土地及建物為其現存利益,應移轉為台中市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