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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壯士立院外毆警案無罪 法界看法:吳斯懷應列共犯 而非煽惑犯

「八百壯士」四年前號召群眾到立法院前抗議,時任「八百壯士」副指揮官兼發言人的吳斯懷獲判無罪。(資料照)

「八百壯士」四年前號召群眾到立法院前抗議,時任「八百壯士」副指揮官兼發言人的吳斯懷獲判無罪。(資料照)

2022/06/15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八百壯士」毆警案判決出爐,八名對員警施暴的民眾被依妨害公務罪判拘役,在指揮車上擴音指揮的吳斯懷等二人獲判無罪。律師周武榮認為判決理由矛盾,檢方一定要上訴;律師翁偉倫認為,檢方起訴疑用錯法條,應將吳、王列為妨害公務罪的共犯,而非對象較不特定的煽惑犯罪。

施暴有罪教唆無罪 判決理由矛盾

周武榮表示,教唆、煽惑犯罪並未以指示明確步驟、做法為要件,本案法官既已認定對員警施暴的八名被告有罪,但教唆群眾前進、阻擋員警、甚至「把警察抓出來打」的指揮者,卻是無罪脫勾,把集體的妨害公務行為,切割只論以個人的施暴犯行,判決理由矛盾,很不妥當。

周武榮說,北院認為吳斯懷二人沒有明確煽動蠱惑公眾做違法的事,也未表明要求民眾去拉扯、毆打員警,將其指揮言論列為「情緒激憤發言」,不認定有罪,難免使外界懷疑法院在迴護指揮者。

律師翁偉倫表示,群眾對員警施暴的時間、空間緊密相關,指揮者在指揮車上擴音說話時,施暴者就在現場聽取指揮,雙方共同實施犯罪,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應論以妨害公務的共犯;而煽惑罪則是適用於受眾不特定的情況,屬教唆犯、幫助犯的性質,此罪列於妨害秩序罪章,刑度也比妨害公務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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