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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危害國安 王炳忠二審無罪 檢上訴

新黨成員王炳忠(左二)等被控違反國家安全法,一、二審都判無罪,高檢署提起上訴。(資料照)

新黨成員王炳忠(左二)等被控違反國家安全法,一、二審都判無罪,高檢署提起上訴。(資料照)

2022/06/10 05:3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新黨成員王炳忠、林明正、台北市議員侯漢廷、王炳忠父親王進步等四人,被控遭中國籍人士周泓旭吸收在台發展組織,檢方起訴五人違反國家安全法之在台發展組織等罪,但一、二審都判無罪;高檢署認為,二審以難認定王炳忠等五人的行為有達到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程度而做無罪判決,明顯違反經驗、論理法則,已針對五名被告提起上訴。

直指高院判決 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若案件一、二審均判決無罪,檢方若要提起上訴,須以判決有牴觸憲法,或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判例等情況,才能上訴三審。而王炳忠等五人被控違反國安法的官司,一、二審均被判無罪。

高檢署則認為,二審無罪判決以周泓旭取得相關名單之後,只在公開活動時互動,沒有進一步拉攏及吸收成為內應勢力,即據此認定相關被告所為,未達危害國家安全的程度,該判決已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有違背法令等情況,本案因此不適用速審法規定,已提起上訴。

高院在二審判決中,提及「難認有達到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程度」的理由,指被周泓旭列入隨身硬碟檔案內的成員,於審理期間分別證稱,不認識周,或雖認識但僅止於活動時有接觸,私下沒有聯繫,或是談論話題只有邀約聚餐或對時事的看法;顯然周泓旭取得名單後,互動止於一般交友活動,且沒有逐一接觸。

檢列理由 主張五人應判有罪

檢方則主張五人應判有罪,理由包括,王炳忠等人涉嫌基於為中國黨政軍機構發展組織的犯意,於二○一四年十二月間,受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政黨局副處長,以及上海市政府對外聯絡辦公室官員指示,組成「新中華兒女學會四人核心決策小組」及「星火秘密小組」,在台發展組織;王炳忠於二○一五年間,以「國台辦政黨局」及「上海市政府對外聯絡辦公室」提供的資金,在台北市萬華區買房作為組織據點,成立、運作及擔任「燎原新聞網」負責人,周泓旭則擔任顧問,並由王炳忠及侯漢廷對刊登在「燎原新聞網」的文章進行編審,以此作為發展組織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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