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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忠共諜案仍判無罪》法界:判決形同鼓勵中方 假交友真滲透

被控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的王炳忠等人昨再獲判無罪,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指出,此判決形同變相鼓勵中國對台以「一般交友」之名進行滲透。圖為王炳忠(左)、其父王進步(右)昨日出席聽判後開心揮手致意。(記者塗建榮攝)

被控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的王炳忠等人昨再獲判無罪,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指出,此判決形同變相鼓勵中國對台以「一般交友」之名進行滲透。圖為王炳忠(左)、其父王進步(右)昨日出席聽判後開心揮手致意。(記者塗建榮攝)

2022/05/14 05:30

〔記者林嘉東、溫于德、錢利忠/台北報導〕被控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的王炳忠等人昨再獲判無罪,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指出,此判決形同變相鼓勵中國對台以「一般交友」之名進行滲透,籲政府盡速修國安法,避免一再「縱放」中國在台代理人。

籲速修國安法 勿一再縱放

黃帝穎表示,高院無罪理由指出,周泓旭取得名單後,僅於公開活動互動,未拉攏、吸收成為內應勢力,未達危害國家安全程度。黃認為,這等於讓接受中國指示、資助者,可任意蒐集我軍方或公務人員名單並接觸,只要辯稱是一般交友,均可獲判無罪,這並不符經驗與論理法則,變相鼓勵中方以「交朋友」方式逐步行滲透之實。

黃說,高院對發展組織罪的構成要件認定嚴苛,周泓旭案檢調縱使已查到名單及接觸還不夠,還要舉證有滲透、策反他人。反觀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澳洲「反外國干預法」,只要抓到中國代理人,拿了中國的錢、替中國辦事卻未登記,就可以直接起訴、判刑,近期美國就起訴數件中國代理人案。

黃指出,我國可參考美、澳立法,修正國安法,賦予高檢署管轄權,提升辦案能量,以利蒐證,也符合實踐「民主防衛」的世界趨勢,避免一再「縱放、輕判」中國在台代理人。

律師周武榮強調,周泓旭只負責蒐集名單,發展組織任務由中共另派他人執行,形同分工,而國安法規定要構成發展組織,須取得「實際證據」,實務上確實有舉證困難,法院須遵守嚴格證據主義,在欠缺實證下,使經過縝密分工的被告,終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周武榮認為,這種類似特務組織的犯行,要求調查機關掌握完整具體的組織人員型態及分工紀錄,形同不可能的任務,王、周等人獲判無罪,不代表他們未接受中共資助,而是檢方難以證明其有「發展組織」的行為;他建議修正國安法納入「籌劃」階段的犯罪型態。

釐清國安定義 明確蒐證要件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表示,王炳忠等人成立社團的主要用意是為了招攬認同新黨理念的民眾,在未涉及國安下,屬憲法保障的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檢方查無周泓旭替中國黨政軍發展組織,判無罪尚屬合理。

林俊峰指出,國安法案件是重罪,法院會採較嚴謹態度,以致定罪率不高;而現行國安法對於「國家安全」的定義只是空泛概念,建議盡速修法釐清定義,讓檢方可依循明確的要件蒐證,以證明被告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的主觀犯意」,才能提升定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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