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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三讀 籌建國家級發射場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我國第一部太空法規「太空發展法」,明定科技部為太空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置國家級太空載具發射場。圖為九鵬飛彈發射基地,飛彈凌空射出情形。(資料照)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我國第一部太空法規「太空發展法」,明定科技部為太空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置國家級太空載具發射場。圖為九鵬飛彈發射基地,飛彈凌空射出情形。(資料照)

2021/06/01 05:3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太空產業是蔡英文總統宣示的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我國第一部太空法規「太空發展法」,明定科技部為太空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置國家級太空載具發射場,火箭等相關載具只能在此發射;科技部應會同經濟部等部會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

台灣為全世界第卅二個有衛星的國家,近年來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台灣已有初步太空產業鏈。昨天三讀的「太空發展法」共六章、廿二條文,內容包含宣示太空產業發展、規範活動、設置發射場域、促進產業發展以推動國家戰略產業。

三讀條文明定,科技部為主管機關,負責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應建置國家級太空載具發射場,發射場域可由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若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太空事故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五十億元。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

條文規定,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並應依規定辦理登錄,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得實施。未經許可在境內發射載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以載具獲取太空資訊 必要時得提供給政府使用

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資訊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但若有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等情形,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補償;如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履行但未履行者,可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昨舉行第三會期最後一次院會。立法院長游錫堃表示,本會期除通過「台鐵改革」等三項共同決議文,也通過數十項重大議案,其中法律案有五十六案,包括修正「所得稅法」抑制投機炒房、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扶持獎助藝術產業、修正「森林法」加重處罰盜伐以保護森林等。此外,「修憲委員會」在五月十八日已正式啟動,期盼經由修憲研討會與公聽會凝聚社會共識,順利達成修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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