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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改革》拒絕人權委員調查 可按次罰50萬

總統蔡英文將於八月一日前往監察院,為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為了讓委員會不致淪為「沒有爪牙的老虎」,監察院已將「監察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個人、私法人或私人團體,若拒絕調查,最重可按次開罰五十萬元,直到接受調查。(資料照)

總統蔡英文將於八月一日前往監察院,為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為了讓委員會不致淪為「沒有爪牙的老虎」,監察院已將「監察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個人、私法人或私人團體,若拒絕調查,最重可按次開罰五十萬元,直到接受調查。(資料照)

2020/07/30 05:3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總統蔡英文將於八月一日前往監察院,為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為了讓委員會不致淪為「沒有爪牙的老虎」,監察院已將「監察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個人、私法人或私人團體,若拒絕調查,最重可按次開罰五十萬元,直到接受調查。

「監察法修正草案」送立院審議

立院去年三讀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於監院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立院十七日也通過陳菊出任監察院長兼第一屆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以及七位人權委員名單。

由於人權委員會才要成立,運作方式是否有別於監院一般常設委員會,在新舊任監委交接之際,已有相關討論。據了解,多位監委已有共識,相較於目前監委行使糾正、彈劾等監察權的「單打獨鬥」,未來人權委員會的職權擬採「團體作戰」模式。

一位監委指出,目前監委主要是針對「個案」進行事後調查,並在完成調查報告後提報委員會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糾正行政機關或彈劾公務人員;但人權委員會在運作時,擬由個別監委或常設委員會提報重大人權案件,經人權委員會嚴格審查後,再決定案件是否進入該委員會,進行「通案」的系統性調查。

因應新增人權業務,監院於五月十二日,即將「監察法修正草案」函送立院審議。草案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涉及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案件,及各級政府機關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或私人團體對原住民族、移工、婦幼、身心障礙者等弱勢的重大歧視案件。

草案明定,委員會除得對案件進行調查外,亦得經決議進行系統性調查或訪查。案件調查完畢後,應提出調查報告。人權委員會處理陳情案件,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基於相關當事人的請求,協助進行協商和解。

草案新增個人、私法人罰則

監察法第廿六條規定,監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委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單位主管及關係人不得拒絕。對於公務機關違失,監委還有糾正、彈劾之權,但若私人企業違反上述規定,卻並無相關罰則。

鑑此,草案新增,人權委員會決議派查的案件,被調查人如為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個人、私法人或私人團體,於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或拒不提出有關文件、資料或證物者,得經人權委員會審議後,處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若再通知仍拒絕調查,得按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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