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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雙國籍問題 立委提案補漏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定中國人民在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定居。(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定中國人民在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定居。(資料照)

2020/05/02 05:30

須先提喪失原籍證明 取消三個月緩衝期

〔記者黃欣柏、鍾麗華/台北報導〕目前中國人民可在達成一定居留門檻後,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申請在台定居,然而實務上卻允許當事人先取得我國定居證,三個月內再補繳喪失原籍證明。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林宜瑾近日提案指出,在這三個月中,可能出現雙戶籍、雙國籍問題,形成邊境管制漏洞,有必要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定在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定居。

兩岸條例規定,中國人民申請在台定居的要件之一是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但相關許可辦法卻規定,如當事人未能在申請時繳付喪失原籍證明,移民署可在具結後先核發定居證,若當事人未於三個月內繳附,再撤銷定居許可。

吳秉叡指出,依現行做法,當事人即使還沒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也能先取得定居證,並向我國戶政單位辦理戶籍登記及申請身分證,在這三個月期限內,可能同時擁有雙戶籍、雙國籍,不但違反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恐造成邊境管制漏洞。

為解決此問題,吳秉叡、林宜瑾提出兩岸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在當事人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前,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其定居申請,提案昨經立法院會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對於給予三個月緩衝期,移民署解釋,早期確實是要求對岸人民必須先喪失原戶籍,再申請我方戶籍,但曾發生當事人尚未取得台灣身分證或定居許可,卻又辦理喪失原籍,導致淪為入出境及居住權益均受影響的無戶籍「人球」,才於二○○八年修正為現行規定。

恐出現無戶籍「人球」 移民署跨部會研商

移民署強調,若當事人逾三個月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就會撤銷其定居許可,絕不會允許設籍我國者持有對岸戶籍;移民署未來會再與陸委會等機關進一步研商有無更妥適做法。

不過,中國籍人士取得台灣身分證,僅須註銷對岸「戶籍」,不必放棄「國籍」。中國官方申辦註銷戶籍的流程,卻必須先取得台灣身分證,才能辦理,台灣作業程序竟也配合,因此造成有中配鑽法律漏洞,利用我先核發身分證的程序,未註銷中國戶籍,同時持有兩國身分證與護照。

知情人士曾透露,過去就出現中配事後未檢附證明,政府也沒有確實清查,讓中配同時持有兩岸的身分證與護照,還有中配因台胞證過期,到香港「中國旅行社」辦理時,被中國查出。

移民署表示,去年核准中配來台定居共三二七一人,其中,未依限繳交證明文件,致撤銷者計三十六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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