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通過草案 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監察院會昨決議將於監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由全體廿九名監委兼任人權委員會委員,監院秘書長傅孟融表示,組織法草案近期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察院會昨決議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與「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三法案,將於監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由全體廿九名監委兼任人權委員會委員,至於配套研修的「監察院組織法」,則增訂監委資格,納入具人權專業背景的專家及NGO代表。
委員全由監委兼任 部分監委質疑
監委王幼玲、高涌誠則發布兩點不同意見;首先,人權委員會全體委員由全數監委兼任,未專業分工,難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其次,現行監委組成來源,也不符該原則強調的人權專業背景,及反映社會多元性。
監院秘書長傅孟融表示,三法案近期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傅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討論已逾四年,院會昨終於通過,該委員會下分成三組,分別為研究企劃組、訪查作業組及教育交流組,將設置三十二位至四十五位職員,其中監察院正副院長分別兼任正副主委,其餘監委也兼任委員。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委員會職掌可分為九項,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的案件;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依國際人權標準提出修憲、立法及修法建議;撰提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的交流與合作等。
回顧委員會設立緣起,傅孟融指出,一九九三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巴黎原則」,鼓勵、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二○一七年「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Rosslyn Noonan等三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認為在我國五權分立憲政架構下,國家人權機構設於監察院,是最適合且最具可行性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