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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贏官司 郭冠英可爽領6萬月退俸

前新聞局駐外官員郭冠英(資料照)

前新聞局駐外官員郭冠英(資料照)

2018/09/07 06:00

因發表辱台言論 遭公懲會撤職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新聞局駐外官員郭冠英因發表辱台言論,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郭趕在六十五歲退休前,短暫出任前省府秘書後即辦理退休,每月約可領六萬元退休俸,但銓敘部以省府未舉行面試為由,退回此退休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沒面試未違反陞遷法,郭也非特例,撤銷銓敘部處分,並指應核准郭退休;銓敘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昨駁回上訴案確定,即郭可退休及爽領月退俸。

短暫回任公職辦退休 引發爭議

郭冠英因以「范蘭欽」筆名發表辱台言論,二○○九年十月遭公懲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須在年滿六十五歲前重新任職公務員才能保住退休金,郭後來於二○一四年三月十日起獲台灣省政府派任秘書,隨即於同年七月二日申請屆齡退休,引起軒然大波。

當初省府錄取郭冠英時,未依公告內容舉辦面試,監察院兩度認定任用程序有瑕疵,並提出糾正案,銓敘部認定省政府任用郭無效,並將郭退休案退回。

郭冠英不服,向公務員保訓會提出復審,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政府機關辦理公開甄選,得自行裁量是否要舉行面試等要求,如未舉行面試,並未違反陞遷法規定,且省府徵才有未面試即錄取案例,郭並非特例,銓敘部以此退回其退休申請不當,將原處分和復審決定均撤銷,並指銓敘部應就郭的退休案做成准予退休的行政處分。

銓敘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認為,北高行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昨天駁回銓敘部上訴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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