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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重判30年》A風災重建工程款 李朝卿改判22年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案,二審昨改判廿二年,李朝卿低調未出面,僅透過律師表示一定上訴。(資料照,記者謝介裕攝)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案,二審昨改判廿二年,李朝卿低調未出面,僅透過律師表示一定上訴。(資料照,記者謝介裕攝)

2017/06/15 06:00

〔記者張瑞楨、謝介裕、施曉光/綜合報導〕前國民黨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於颱風災害修復等一百一十一件公共工程與採購案,向包商收取回扣賄賂近二千萬元的貪污案,一審遭重判卅年,台中高分院二審昨改判廿二年;李的妻舅簡瑞祺擔任「白手套」,一審被判廿二年,二審改判廿年。涉案公務員則全獲宣告緩刑五年。

李朝卿稱無法接受 一定上訴

李朝卿未出庭聆判,事後表示無法接受,並透過委任律師羅豐胤強調一定上訴,希望司法最終能還其清白。羅豐胤說,指控貪污幾千萬元,卻沒有查到任何資金流程,亦無查到不法來源,在缺乏物證下定罪,他認為「有審議空間」。

其他被告部分,南投縣府前建設處長曾仁隆(現任秘書),一審判六年,二審改判二年,宣告緩刑五年,條件是支付公庫一百萬元;南投縣府前工務處長黃榮德,二審維持原判一年十一月,但宣告緩刑五年,須支付公庫二百萬元;前縣長室秘書張志誼(現任一般秘書)也維持原判二年,但宣告緩刑五年,須支付公庫二百五十萬元。

另涉案公務員全判緩刑免關

曾仁隆等三人繳錢就能免除牢獄之災,但他們都說,待與律師研議後,再決定是否上訴。其中,張志誼、曾仁隆仍具公務員身分,若不上訴,將會立即遭免職。

台中高分院認為,三人並無前科,犯後分別自首、自白犯行,坦承犯罪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深具悔意,無再犯之虞,各宣告緩刑五年,以茲警惕。

李朝卿律師:說縣長指示就緩刑 官箴何在

羅豐胤則說,廠商與公務員全獲判緩刑,他很難接受。貪污那麼多件,卻能因供述是縣長指示,就被認為態度良好全獲緩刑,以後公務員貪污被查獲,說是上面指示,都可獲緩刑,「官箴何在?」

針對改判理由,台中高分院認為,李朝卿與簡瑞祺否認犯案,其中,李朝卿未能忠誠職務,背棄縣民託付與期待,並視法律如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索取回扣賄賂,對災修工程品質戕害甚鉅,但以量刑廿二年為適當,簡瑞祺非公務員,卻藉縣長妻舅的身分,獲取鉅額私利,但以量刑廿年適當。

國民黨籍的李朝卿,二○一一年第二任縣長任內,曾獲當時黨主席馬英九在中常會大讚為「藍色執政、品質保證」,但隔年十一月底,李卻因涉入弊案而被羈押三個多月,縣長職務停職,隔年並被監院彈劾。

依國民黨黨紀規定,黨員一審有罪予以停權處分,不過,國民黨考紀會早於李遭收押時,就已決議將他停權,如今二審判決有罪,依規定應予以撤銷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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