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羈押被告律師可閱卷
立院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三讀通過後敲下議事鎚。(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曾韋禎、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去年四月廿九日作出釋字第七三七號解釋,認為「刑事訴訟法」限制羈押程序中的律師及被告閱卷權違憲。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被告律師能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檢閱相關卷宗,但不得予以公開。
增訂「禁夜間訊問」條文
新修條文也規定,若羈押庭開到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或律師可以要求在隔天訊問,法院不得拒絕;若法院是在深夜受理聲押,就應於隔天訊問。
司法院刑事廳長蘇素娥表示,現行條文雖已禁止夜間訊問,但實務運作上已形成「例外多過原則」,因此修法禁止。
有司法官私下指出,實務上夜訊時,不時可見審檢辯或被告累得打哈欠,這樣的審訊過程已經牴觸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是到了該修法的時候」。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收賄而遭押一四六天,律師要求閱卷被拒,賴素如因此聲請釋憲。釋字第七三七號認定,「刑事訴訟法」相關限制違憲,牴觸憲法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
三讀通過條文新增羈押強制辯護與閱卷機制。若無辯護人之被告遭到檢方聲押,法官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且給予四個小時的等候時間,除非是被告主動要求訊問而拒絕律師協助。若被告遭檢方聲押,其律師得申請閱卷,但不得予以公開、揭露或非正當使用;若是沒有律師的被告,法院也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
不過,要是檢方有足夠的事實認定,部分卷證遭閱後,將有滅證、串證、變造或危及偵查目的、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可先行分卷,限制被告律師查閱;但限閱之卷證,就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但顧及目前的公設辯護人力恐不足因應因此而新增的強制辯護案件,三讀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規定,羈押強制辯護制度自明年起實施,羈押閱卷機制則自公布日施行。至於偵查階段的強制辯護,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會在九月前提出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