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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再議案限兩次 二審可令一審起訴

    法務部長邱太三(記者項程鎮攝)

    法務部長邱太三(記者項程鎮攝)

    2017/03/22 06:00

    法部修內規 改善反覆發回續查

    〔記者項程鎮、張文川、溫于德/綜合報導〕法務部長邱太三昨召開記者會,表示二審檢方每年受理再議案件近六萬件,每年發回六千件交一審續查,增加當事人和一審檢察官不少負擔,法務部將修改內規,限制再議案件次數為兩次,並以二審自行偵查取代二度發回,二審還可命令一審起訴,希望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的缺點。

    民間司改會︰贊同法部做法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贊同法務部做法,他認為,基於檢察一體原則,一、二審檢察官本該一同辦案,案件調查愈久,對當事人、事證蒐集愈不利,現行再議制度變相拖延起訴與否的審查,浪費司法資源;另有法界人士指出,再議新制實施後,類似江國慶冤案、八仙樂園塵爆案等,高檢署一再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的情形,將不再發生。

    律師公會︰應修法明定 否則不妥

    律師公會全聯會秘書長施秉慧律師則表示反對,認為法務部不宜以修改內規方式限制再議次數,這樣會限縮民眾的救濟權。她認為應修法明定再議兩次為限,否則不妥當;施秉慧說,一年有六千件地檢處分被二審撤銷發回重查,撤銷率一成,可見地檢原處分不當比例高。

    邱太三指出,為節省司法資源,法務部希望二審檢察官能儘量自行偵查這些重複聲請再議案件;另當第二次再議時,如二審檢察官維持不起訴,告訴人若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但如二審檢方自行偵查後認為應起訴,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包括犯罪事實、證據和所犯法條,命令一審檢方起訴。

    至於緩起訴及無被害人的職權送高檢署再議案件,邱太三表示可按法部先前規劃,交「人民檢察審查會」審查,不會造成高檢署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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