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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可任三級機關首長 上限25人

政院人事總處人事長施能傑指出,三級機關政務首長最多可任用25人。(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政院人事總處人事長施能傑指出,三級機關政務首長最多可任用25人。(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6/12/16 06:00

引進外部專才 政院拍板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引進外部專業人才擔任政務官,增加政府用人彈性,行政院推動三級機關首長改採政務與常務人員任用的雙軌制,行政院院會昨通過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明訂涉及國家重大政務的三級機關,首長得改列為政務或常務,其餘為常務職,政務職總數上限為廿五人。

目前三級機關首長除健保署外,均限制由文官擔任,這項修法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包括教育部體育署、內政部移民署、營建署等三級機關首長,可能改為政務官任用。

政院人事總處人事長施能傑指出,為兼顧政府運作需要,能彈性引用外部人才,修法後,未來三級機關會從僅限常務首長,改為政務或常務都可選擇任用,目前三級機關共有一百廿七個,修法明訂三級機關政務首長最多可任用廿五人。

目前各部會不少署、局、處等單位都屬於三級機關,包括教育部體育署、青年發展署、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交通部氣象局、內政部營建署、移民署、役政署,以及衛福部健保署等。

部會最多可任用3政次

鑑於各部會業務複雜,這次修法也放寬二級機關副首長從現行一至三人,增為最多可設置四人,其中至少一人列常務,也就是部會最多可派三名政務副首長。施能傑說,組織改造後部會業務複雜,且需與國會、民間多加溝通,現行二名政務次長在運作上有困難,希望能彈性調整,讓二級機關最多可有三名政務副首長,但各部會副首長總數仍以現行五十二人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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