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25個三級機關首長可任用政務官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明訂涉及國家重大政務的三級機關,首長得改為列政務或常務,其餘為常務職,政務職總數上限為25人。 圖為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推動修法使三級機關首長有一定比例得採取政務與常務人員任用的雙軌制,以利於引進外部專業人才擔任政務官。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明訂涉及國家重大政務的三級機關,首長得改為列政務或常務,其餘為常務職,政務職總數上限為25人。
至於目前各部會等二級機關副首長,行政院人事總處人事長施能傑表示,現行部會副首長可任用政務副首長2人,這次修法明訂最多多可任用3人,但各部會副首長總數仍以現行52人為上限,以作為彈性運用機制。
目前三級機關包括各部會的署、局、處等單位逾120個,政院這次修法明訂三級機關政務首長最多可任用25人,比例約五分之一。包括教育部的體育署、青年發展署、經濟部的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交通部氣象局、內政部的營建署、移民署、役政署,以及衛福部健保署等,都是三級機關。
由於目前三級機關首長除健保署之外,均限制由文官擔任,總統蔡英文10月11日主持第2場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施能傑當時在會中表示,行政院將提出修正草案,使三級機關首長有一定比例得採取政務、常務任用雙軌制,讓政府引進更多外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