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退休軍教優存辦法 無法律授權
監察院調查指出,軍、教人員退撫制度,並未如公職人員配合修法,造成不公,也加重國庫負擔。(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昨召開會議,教育部報告教職員退休制度,監察院日前調查也指出,軍、教人員退撫制度,並未如公職人員配合修法,造成不公,也加重國庫負擔。
監院報告指出,從「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法施行後,公務人員法定退撫費用提撥率提高為十五%、支領月退條件也由「七五制」變更為「八五制」、取消五十五歲退休加發五個基數退休金優惠、從嚴規範退休再任規定及配偶支領月撫慰金的年齡條件等規定內容。
報告顯示,相較「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法,軍教人員未配合完成修法,教育人員仍適用「七五制」,在支出部分,僅教育人員五十五歲自願退休加發五個基數,一年增加支出五.一八億元,軍職人員轉任未比照公務人員,一年增加支出八.八二億元,且轉任後仍未停止優存待遇,一年增加支出三.一二億元,加重國庫負擔。
監委另指出,據大法官相關解釋,退休相關權益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為宜;「公務人員退休法」已增列公務人員優惠存款辦法的法源依據,但退休軍教人員優惠存款辦法於法制定位上僅屬「行政規則」,至今未取得法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