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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宅血案依法不受追訴期限制 冷案中心列管追查

    2026/02/09 10:42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
    發生於民國69年的「林宅血案」依法不受追訴期限制,除高檢署立案偵辦,刑事局冷案中心也列管調查。(資料照)

    發生於民國69年的「林宅血案」依法不受追訴期限制,除高檢署立案偵辦,刑事局冷案中心也列管調查。(資料照)

    發生於民國69年的「林宅血案」,雖歷經40餘年仍未偵破,但因屬重大殺人案件,依法不受追訴期限制,除了高檢署仍立案偵辦外,目前刑事局冷案中心也列管調查。法界人士指出,只要案件尚未完成起訴程序,且法律未設追訴時效障礙,偵查權即持續存在,依法,案件就不會終結。

    法界人士指出,林宅血案是一起重大殺人案,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最重大暴力犯罪。依2019年修正後的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適用追訴權時效」,亦即此類案件的國家追訴權,不會因為時間經過而消滅。

    此外,刑法修法時亦明定過渡規定,對於修法前尚未完成追訴、且追訴權尚未消滅之案件,修法後即適用「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新制。換言之,林宅血案在修法前未完成起訴,且從未宣告偵查終結,依法仍屬可追訴案件,追訴權並不因會年代久遠而失效,由於林宅血案至今未確認具體犯嫌,亦未進入起訴程序,案件在法律上仍屬「未終結狀態」,因此持續列為冷案中心管控案件之一。

    據了解,冷案中心目前列管案件多為重大命案或高度社會關注案件,部分發生於戒嚴或威權時期,當年偵辦過程受限於鑑識技術、資料庫不足,導致雖然有關鍵線索及跡證,但仍無法找出兇手。

    在實務偵查上,冷案中心並非全面重啟調查,而是針對保存下來的證據與卷宗進行重整與再鑑識,隨著DNA技術進步與全國鑑識資料庫逐年擴充,過去無法分析的微量生物跡證,近年已有重新比對的可能。

    冷案突破往往仰賴「資料庫成熟度」。也因此,即使嫌犯在案發當年未留下任何紀錄,也可能在多年後因其他案件被採集DNA或指紋資料,進而與舊案證物產生比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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