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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預算法看高檢署對高虹安案提上訴 曾資程:司法不該為不實申報背書

    2026/01/06 12:20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
    從預算法看高檢署對高虹安助理費貪污案提起上訴,新竹市議員曾資程認為司法不該為不實申報背書。(資料照)

    從預算法看高檢署對高虹安助理費貪污案提起上訴,新竹市議員曾資程認為司法不該為不實申報背書。(資料照)

    新竹市長高虹安立委期間涉貪助理費高院二審判決撤銷原一審7年4個月判決,改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6月,高檢署昨天已針對此案提起上訴,新竹市議員曾資程也以預算法明定人事費不得流用來看此案,認為司法不該再開例外,或用大水庫理論,為不實申報背書。

    他說,《預算法》第63條明文規定,歲出預算用途別科目雖可依規定流用,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人事費)。這是我國預算制度長期且明確的法律底線。在高虹安案二審判決中,法院一方面認定助理薪資申報與實際不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另一方面卻引用所謂「大水庫理論」,以其他支出高於不法金額為由,否定詐取財物的犯意。問題在於:既然人事費依法不能流用,又怎能事後用其他支出來沖抵不實申報的人事費?

    他說,這樣的邏輯,等同承認只要事後補貼、整體支出打平,就可以合理化虛報、浮報人事費,形同替不實申報開後門,直接掏空預算法對人事費的管制原則。司法實務並非沒有一致標準可循。在顏寬恒案、童仲彥案中,法院一貫認定:助理費屬公費補助,只要以不實方式申報、讓不該領的人領走,或實質占為己有,即構成貪污,且不因金額多寡而例外處理。

    但高虹安案卻因「經費性質彈性」而有截然不同的結論,讓社會質疑司法標準是否前後不一。問題不在政治人物是誰,而在法律能否一體適用。當預算法明定人事費不得流用,司法就不該再用大水庫理論為不實申報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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