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罷傅被查水表 中選會函文花蓮選委會:非屬戶政機關查對事項

花蓮縣立委、國民黨團立院總召傅崐萁的第一階段罷免提議書已於3日送至中選會,但花蓮傳出提議民眾被戶政所人員登門「查水表」,稱「代表中選會」訪查,更有公務員爆料縣府要求戶政所親自訪查確認連署書是否為本人親簽。(圖翻攝自「海洋主廚 愛爾文」臉書)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花蓮縣立委、國民黨團立院總召傅崐萁的第一階段罷免提議書已於3日送至中選會,但花蓮傳出提議民眾被戶政所人員登門「查水表」,稱「代表中選會」訪查,更有公務員爆料縣府要求戶政所親自訪查確認連署書是否為本人親簽。
據了解,中選會已就此事發文給花蓮縣選委會及花蓮縣政府,函文明確指出,提議人簽名或蓋章的真實性查核,以及是否有偽造情事的調查,「應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負責,尚非戶政機關查對事項」。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受訪強調,選務機關等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依法辦理選務,不得有逾越權責的行為;對於本案是否屬實,中選會已責成花蓮縣選委會及協辦選務的花蓮縣政府進行說明。
根據函文,有關民眾反映花蓮縣戶政事務所人員至提議人戶籍地址實地訪查提議人是否親自簽署提議人名冊一事,請花蓮選委會就中選會114年2月3日中選務字第1140000160號函送花蓮選委會之立法委員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正本、影本保管情形,以及是否已函請戶政機關辦理查對作業,如已函請戶政機關查對,請提供該函文影本,並請瞭解戶政機關人員是否有實地訪查情形;如尚未函請戶政機關查對,提議人名冊是否已交付戶政機關,以及交付戶政機關之原因為何,請儘速查明見復。
中選會指出,有關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查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7條第1項規定,第79條第1項第1款(提議人非為原選舉區選舉人)及第3款(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之查對,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為之。至同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提議人是否簽名或蓋章,以及第5款提議人提議是否有偽造情事,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尚非屬戶政機關查對事項。
函文進一步說明,另查「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主辦選舉委員會發現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有疑似代替簽名或蓋章情事,得寄送查詢單向當事人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有關提議人名冊之查對作業,請花蓮選委會及戶政機關確實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中選會強調,有關戶政事務所人員至提議人戶籍地址實地訪查提議人是否親自簽署提議人名冊乙節,已違反上開法律規定,尚不得為之,始符法制。且提議人名冊因含個資,選務人員或戶政人員均不應攜出選舉委員會或戶政事務所外,或作其他不法用途,或法定用途外之利用,以免觸法而致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