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遭判刑 內政部:即日停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宜蘭縣長林姿妙(左)停職由副縣長林茂盛(右)代理縣長。(資料照)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國民黨籍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遭起訴,宜蘭地方法院今判處合併執行12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今日表示,自即日起停止林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且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