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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歷審一致決」 最高檢、法學界:不合理

    檢察總長邢泰釗。(最高檢提供)

    檢察總長邢泰釗。(最高檢提供)

    2024/12/03 12:46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最高檢察署邀集專家學者就死刑釋憲案進行評析及因應研討,會中達成共識認為,科處死刑要求各審級須一致決並不合理, 而國民法官法不在憲法判決範圍內,建議另行修法規範;另針對憲判就判處死刑設下的標準,最高檢擬定「檢核表」因應,提供一審檢察官使用。

    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要求科處死刑案件各審級均須一致決。專家學者認為,在實務操作及法律解釋上極有爭議,且恐有法理上之扞格。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麗瑩表示,一致決的要求,將造成實務運作的困難,且國民法官法應不在本件憲法判決拘束範圍內,可考量該法尊重國民主權的立法目的,對死刑評決另作合理規定。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進榮呼應,若在國民法官案件中要求一致決,可能發生一位地院職業法官反對而無法判死,或案件上訴時,一位高院職業法官反對不能判死而被撤銷的情形,違背民主精神。

    另憲判要求執行死刑必須具備受刑能力,並要求2年內修法,但憲判對於受刑能力的具體判斷標準與審查程序,均未加以明示,留下諸多疑義待解。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劉建志就受刑能力的判斷標準、證據法則、救濟程序、濫訴防止、醫事倫理爭議等問題,透過美國法上的實務案例和相應法制,建議「受刑能力問題,應由受刑人方提出異議,而非一概依職權調查,受刑人應負起舉證責任」。

    有鑑於憲判對於判處和執行死刑設下諸多條件,最高檢察署前檢察官陳瑞仁呼籲,未來檢方更應該從檢察一體的角度思考死刑案件,例如,求處死刑案件,應經地檢署檢察長或者上級檢察署檢察長,甚至是檢察總長同意,並且應於初期就要介入,指派偵查與公訴主任進行協調工作,縝密蒐集相關量刑證據。

    此外,憲判針對判處死刑先後設下三項檢視標準,分別是情節最嚴重犯行、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以及對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的保障,若違反其一,均不得判處死刑。對此。最高檢察署根據意旨脈絡,擬定相對應的檢核表,供一審檢察官辦理求處死刑案件檢核使用。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最高檢提供)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最高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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