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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阻藍白修憲法訴訟法 153名律師發起守護憲法遊行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資料照)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資料照)

2024/11/07 13:55

郭顏慧/核稿編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引發爭議,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今發表「1116反對憲法訴訟法修法,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聲明」,表示將於11月16日發起遊行,力阻藍白修憲法訴訟法,目前已有153名律師響應。

賴中強說,我們將在11月16日穿上律師袍走上街頭,象徵著律師不只是在法庭上守護憲法,當憲政制度遭受危機的時候,律師們會團結一致,走到這塊土地需要我們的地方,共同守護憲法,守護自由民主法治,用行動向立法委員們表明我們守護憲政體制的決心,當大家團結一致,就會有力量守護我們共同信仰的憲法價值。

聲明內容如下:

針對近日立法院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翁曉玲等擬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第43條及第95條等案,適用結果有實質癱瘓憲法法庭之危險,嚴重影響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律師法》第1條第1項明確揭示「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發起人等秉此律師使命,難以坐視憲政秩序徒受此莫大戕害,亦不願任令人民《憲法》上權利保障機制失靈及國家機關間權力分際失據時無從決斷的憲政危機發生,爰共同發起2024年11月16日律師守護憲法遊行並聲明如下: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翁曉玲等現提案擬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將現行以實際「現有總額」計算大法官人數之規定,修正為以「憲法增修條文法定總額15人」之方式計算,併擬同時修正同法第30條及第43條以提高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之同意門檻,由原先過半數同意之門檻,提高為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同意始能作成判決或暫時處分之裁定。

惟上揭修正將導致憲法法庭毫無例外地均需有10位大法官以上參與評議始能作成憲法裁判,倘若大法官人數因故未能達於上開門檻時,依修正版本之意旨,大法官將無法作成任何憲法裁判。而提高作成憲法裁判議決門檻之修正,更在修法草案對於「現有總額」的設計下,無論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多寡,均需有10位以上大法官同意始能作成,議決門檻為我國法制史上之新高,也明顯將造成比憲法訴訟法2019年修法前,憲法裁判難以形成更加窘迫的困境。綜觀上揭修正案之影響,不難發現修正案的真意並非在精進憲法訴訟法制,而是意在破壞憲法法庭的有效運作,且將實質造成憲法法庭癱瘓,如此一來,將使憲法適用上有疑義時將無從解決,憲法法庭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及維持機關間權力分立分際之憲法誡命亦將形同具文。

長久以來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所作成之憲法解釋,多數攸關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如釋字748號保障相同性別之婚姻自由、釋字807號保障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免受差別待遇、111年憲判字第4號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111年憲判字第13號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等,在在彰顯憲法法庭除了裁斷憲政機關間權限爭議之憲法作用外,更是人民基本權利的守護者,對於人民權利保障具有重要且不可或缺之地位。

我國釋憲實務從原先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演進至現今之《憲法訴訟法》,程序上納入公開審理制度,並由限於抽象法規審查推進至各級法院之具體裁判審查,也新增揭露主筆大法官、健全專家諮詢制度等變革,均見我國釋憲實務穩健、務實、漸進之足跡,我國民主自由憲政秩序之所以欣欣向榮,無非是仰賴朝野法曹們代際傳承,不斷落實、累積、捍衛的成果,於律師使命的要求下,自無任令其傾頹乃至墮落之餘地。

鑑於法案協商冷凍期11月18日屆至,期限後立法院隨時可強行表決。發起人等因見憲政秩序有陷於癱瘓、崩解之危險,本於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發起本次2024年11月16日律師守護憲法遊行活動號召律師同道,於此民主發展之憲法時刻,共同挺身而出,向朝野立法委員堅定呼籲,立法院應恪守憲法秩序及誡命,服膺憲法忠誠義務,撤回行將癱瘓釋憲機關之《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第43條及第95條修正草案,以避免憲政秩序蒙受危難。

自由民主憲政是我們共同的信仰,任何癱瘓、破棄憲政秩序或為悖離憲法價值之作為,我們本於律師使命,都將毫不保留地出面嚴正譴責、抵制及反抗。我國民主運動歷程艱辛,無論面臨到怎樣的困難,律師從未缺席亦絕不退縮,對於我們信仰的價值,不分世代,都願全力守護。

▋遊行說明:

我們將在11月16日穿上律師袍走上街頭,象徵著律師不只是在法庭上守護憲法,當憲政制度遭受危機的時候,律師們會團結一致,走到這塊土地需要我們的地方,共同守護憲法,守護法自由民主法治。我們號召所有的律師11月16日一起站出來,用行動向立法委員們表明我們守護憲政體制的決心。當大家團結一致,就會有力量守護我們共同信仰的憲法價值。

▋遊行資訊:

遊行時間:2024年11月16日週六下午2:00-4:00

集合地點:二二八和平公園(襄陽路x館前路)

遊行路線:襄陽路>公園路>忠孝西路>忠孝東路>林森南路>濟南路(集會)

▋媒體聯絡人:

活動發言人:林俊宏 律師 0988-213-166

新聞聯絡人:陳思妤 0963-254-090

▋共同發起人律師(按姓氏筆畫排列):

01.方瑋晨律師02.王永森律師03.王孟如律師

04.王柏盛律師05.王韋傑律師06.王展星律師

07.王裕文律師08.王道元律師09.朱日銓律師

10.朱芳君律師11.何朝棟律師12.吳聲昀律師

13.呂政諺律師14.呂清雄律師15.李艾倫律師

16.李宣毅律師17.李貞儀律師18.李荃和律師

19.李勝雄律師20.李惠暄律師21.沈以軒律師

22.阮玉婷律師23.林子琳律師24.林文凱律師

25.林永頌律師26.林仲豪律師27.林安冬律師

28.林廷翰律師29.林志忠律師30.林志剛律師

31.林佳瑩律師32.林怡芳律師33.林芝羽律師

34.林俊宏律師35.林建宏律師36.林彥宏律師

37.林重宏律師38.林哲辰律師39.林陣蒼律師

40.林詩梅律師41.邱英豪律師42.邱顯智律師

43.凃冠宇律師44.柯佩吟律師45.洪明儒律師

46.洪偉勝律師47.洪國勛律師48.洪嘉呈律師

49.范瑞華律師50.范綱祥律師51.唐玉盈律師

52.徐建弘律師53.徐頌雅律師54.翁國彥律師

55.高振云律師56.高烊輝律師57.高榮志律師

58.高鳳英律師59.張安婷律師60.張克豪律師

61.張廷睿律師62.張志朋律師63.張宜斌律師

64.張恒嘉律師65.張炳煌律師66.張韶倚律師

67.張靜如律師68.莊玹寧律師69.莊華隆律師

70.許民憲律師71.許渝澤律師72.許雅芬律師

73.郭皓仁律師74.陳一銘律師75.陳又新律師

76.陳立蓉律師77.陳孝賢律師78.陳宏奇律師

79.陳孟秀律師80.陳怡妃律師81.陳雨凡律師

82.陳冠宇律師83.陳奕廷律師84.陳威男律師

85.陳威駿律師86.陳宣劭律師87.陳建廷律師

88.陳彥君律師89.陳彥希律師90.陳思妤律師

91.陳韋利律師92.陳雅憶律師93.陳緯諴律師

94.陳薏如律師95.陳鵬光律師96.傅祖聲律師

97 彭冠錚律師98.曾維翎律師99.湯竣羽律師

100.黃任顯律師101.黃盈舜律師102.黃傑律師

103.黄馨慧律師104.楊仲庭律師105.楊其康律師

106.楊晴翔律師107.楊舜麟律師108.詹博聿律師

109.詹順貴律師110.鄒萬承律師111.廖大鵬律師

112.廖郁晴律師113.廖國翔律師114.廖堃安律師

115.廖經晟律師116.褚瑩姍律師117.劉又禎律師

118.劉士昇律師119.劉宗源律師120.劉思龍律師

121.劉家杭律師122.劉珞亦律師123.劉衡律師

124.慕宇峰律師125.蔡沅諭律師126.蔡孟遑律師

127.蔡毓貞律師128.鄭人豪律師129.鄭羽翔律師

130.鄭凱鴻律師131.鄭詠芯律師132.鄭 瀚律師

133.盧偉銘律師134.賴又豪律師135.賴中強律師

136.賴佳郁律師137.賴怡欣律師138.賴秉詳律師

139.賴瑩真律師140.錢建榮律師141.薛欽峰律師

142.薛煒育律師143.謝良駿律師144.謝孟羽律師

145.鍾文岳律師146.簡凱倫律師147.魏千峰律師

148.魏潮宗律師149.羅一順律師150.羅婉婷律師

151.羅凱正律師152.羅開律師153.嚴心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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