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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盟國家來台軍事協訓增加 立院法制局建議締約監督

美軍綠扁帽部隊參加演訓情形,傳近年亦有教官來台協助訓練。(取自美軍甘迺迪特種作戰訓練中心臉書)

美軍綠扁帽部隊參加演訓情形,傳近年亦有教官來台協助訓練。(取自美軍甘迺迪特種作戰訓練中心臉書)

2024/09/25 14:51

〔記者吳哲宇/台北報導〕台美軍事交流層級提升,美軍來台協訓幅度也加大。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研究報告「友好國家派遣協訓相關法制問題研析」建議,依國防法等規定,友好國家派在國內的軍隊或軍人,權利義務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同時,依條約締結法,條約或協定簽訂,除非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都經立法院通過或審議。

報告指出,友好國家派遣在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依國防法第33條、34條第1項等規定接受國會之監督,以作為執行之依據,同時為發展友我國家之軍事合作關係,對其派遣在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須以條約或協定定明並為特別規範,以接受國會之監督。

報告也表示,依條約締結法:「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協定生效後,以適當方式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但其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不在此限」。基於「例外從嚴」之法理,相關主管機關依上揭國防法規範與友好國家締結軍事合作關係之協定,援引本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時允宜審慎,以免失去依法接受國會監督之原始立法目的。

法制局也建議,因應情勢變遷,適時研修外國人經許可於我國軍隊服勤之相關規範,以與時俱進,並符實需依國防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

報告另指出,國防法第4條第2項規定,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而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機關的武裝團隊就有納入作戰序列運用的可能性,因此應經許可的機關,可能不僅限於國防部及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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