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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議員張振亮賄選判刑定讞 內政部:依法解職遺缺不遞補

屏東縣議員張振亮涉賄依法解職,遺缺不遞補。(資料照)

屏東縣議員張振亮涉賄依法解職,遺缺不遞補。(資料照)

2024/08/23 18:32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屏東縣議員張振亮犯預備行賄罪,昨天經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內政部今(23)日說,將於取得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後,儘速依法辦理解職,其解職自判決之日生效。另因預備行賄罪不屬於「公職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得由次一順位落選人遞補的事由,因此,其所遺缺額將不辦理遞補。

張振亮曾任九如鄉長,前年參選議員是落選頭,因同選區議員吳亮慶涉賄被判當選無效定讞,張振亮去年11月遞補為縣議員,然而他在前年競選時涉嫌賄選,一審無罪,高雄高分院5月二審依刑求賄賂罪,判張振亮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依選罷法規定,張振亮被停止議員職權,他喊冤上訴,如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內政部說,「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的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縣(市)議員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判決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應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

內政部說明,張振亮議員因共同預備犯行求賄賂罪,前於今年5月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3年,該部已依法將其停職。今報載最高法院已駁回上訴,判決有罪確定,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解除其議員職權,解除職權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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