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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因公死亡、因公殉職撫卹金差異達千萬 內政部擬放寬認定標準

內政部日前預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放寬因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可認定為「因公殉職」。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內政部日前預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放寬因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可認定為「因公殉職」。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4/08/17 07:48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今年2月基隆市八堵分駐所警員蘇昱鴻在值班台上被貨車高速衝撞身亡,7月13日新北市三重分局警員黃瑋震執行巡邏勤務遭撞死亡,是「因公死亡」或「因公殉職」撫卹金差異達千萬元,引發討論。內政部日前預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放寬因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可認定為「因公殉職」。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時指出,蘇昱鴻因未達警政署「因公殉職」標準,而被改用「因公死亡」呈報。若依「因公死亡」認定,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計算,撫卹金為378萬元;若為「因公殉職」,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年功俸最高俸計算,共為1104萬元,兩者相差726萬元。

羅智強指出,黃瑋震巡邏時遭吸毒駕駛逆向撞死,同樣被認定為「因公死亡」。依照該員警7年年資估算,撫卹金僅約80萬元,與「因公殉職」的撫卹金600至1200萬元相比,差距甚大。

有鑑於此,內政部日前已提出修法,內政部指出,考量警察人員取締不法之責,在執行各項勤務時,無論擔服值班、守望特定警衛勤務、執行巡邏、臨檢勤務中盤查可疑人士,甚或追捕逃犯,執勤環境具高度危險性,且較一般公務人員易遭歹徒伺機挾怨報復,無預警以暴力攻擊執勤中員警,致員警生命及身體遭遇無從即時預先排除暴力危害。

例如1990年台北市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員警擔服值班勤務,遭歹徒槍擊頭部重傷不治身亡,或2024年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分駐所值勤台遭歹徒駕車衝撞不治身亡。

內政部說,警察人員肩負維護治安、保護人民之職責,惟對於執勤時遭遇無法事先預期防範突發性暴力攻擊或侵害以致亡故案件,依現行規定囿於「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要件限制,難以認定為殉職。為保障嚴正執法警察人員權益,對於執行勤務中因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警察人員表彰其功勳,並給與其遺族妥適撫卹與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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