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 進口非法、未規範魚貨最重處3000萬元罰鍰
立法院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以及「遠洋漁業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七條」修正案。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的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違反者處新台幣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會今宣讀,「遠洋漁業條例」第三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從過去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改為農業部;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三讀條文增訂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至於相關罰則,條文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此外,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