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東錦財產故意申報不實 監院開罰56萬
苗栗縣長鍾東錦在擔任副議長期間,財產故意申報不實,監院處鍾東錦新台幣56萬元罰鍰。(翻攝自廉政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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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堯茹/台北報導〕監察院今(12日)公布廉政專刊,苗栗縣長鍾東錦在擔任副議長期間,未據實申報存款1筆、股票1筆及事業投資5筆,且監院認定,鍾東錦申報不實理由不足採信,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處鍾東錦新台幣56萬元罰鍰。
監察院今天公布新一期廉政專刊,在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罰鍰處分案件確定名單中,苗栗縣長鍾東錦在擔任苗栗縣議會副議長期間,未依規定據實申報財產,於2018年11月1日申報財產中,就應申報的財產項目中,未據實申報本人存款1筆、股票1筆及事業投資5筆。
監察院指出,經核受處分人鍾東錦所述申報不實理由不足採信,監院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在去年10月31日作出處分、12月6日裁罰確定,處56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