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口湖鄉長一審判10年不得參選公職卻遞補議員 民政處:符合法規
前雲林縣口湖鄉長林哲凌雖因收賄一審判刑10年,仍將遞補雲林縣議員。(資料照)
〔記者鄭旭凱/雲林報導〕前雲林縣口湖鄉長林哲凌涉嫌收賄一審判刑10年、褫奪公權8年,依選罷法規定不得參選公職,不過因同選區的議員賄選案遭解職,卻能遞補議員。對此縣府民政處表示,林哲凌將於5日宣誓就職,完全符合法令規定。
第20屆雲林縣議員選舉第6選區無黨籍議員蕭慧敏涉賄選,民事訴訟當選無效二審確定,內政部日前解除蕭慧敏議員職務,中央選委會於日前公告缺額由林哲凌遞補,而林哲凌因為在擔任口湖鄉長向申請建造執照的太陽能光電業者索取400萬元,雲林地方法院去年5月以以貪污治罪條例處以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目前仍上訴二審中;去年底12月監察院也以林哲凌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監察院審查會以全票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
林哲凌將於5日宣誓就職雲林縣議員,引起雲林政壇議論。對此民政處表示,選罷法新法規定,「十年以上徒刑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參選」,林哲凌若被判刑10年以上確定,將無法參選公職,若判無罪則能繼續參選,但依據選罷法規定,林哲凌已遞補成為雲林縣議員且即將就職。
民政處官員解釋,根據選罷法規定,蕭慧敏因賄選案遭解職後,缺額於法院判決確定日或辭職生效日,由落選人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且落選人的得票數必須達到該選區最低當選票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林哲凌的得票數達5214票,遠超過最低當選票數的一半,且經向雲林地方法院查證,林哲凌並未犯有賄選相關案件,完全符合遞補條件,至於所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一審判處10一案,由於並非賄選案,必須是全案判決確定才可能遭到解職,且若最後判決無罪,林哲凌也能繼續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