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公告:明年起醫療爭議先調解 醫院拒絕提供病歷罰25萬
行政院正式公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正式公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法,民、刑事醫療爭議事件均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才能提告,而醫事機構不得拒絕提供病歷紀錄,違者最高罰25萬元。不過,施行前已開始偵查或審判的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此法。
立法院2022年5月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由於施行細則及8項子法尚待研擬,因此遲未施行。衛福部今年8月已預告施行細則及8項子法草案,預計本(12)月底前正式公告,不過,行政院已先公告施行日期。
根據新法,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經當事人合意得再延長一次。調解會成員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9人至45人組成;其中醫學以外委員,或任一性別委員,各不得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
條文明定,若因調解需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的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而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的證明、報告或陳述。若醫事機構違反,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新法規定,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的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並保護其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傷害。
為增加溝通關懷,條文明定,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在醫療事故發生翌日起5個工作天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醫院未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可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但考量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規模較小,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
此外,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的勸導,及當事人的遺憾、道歉、不利於己的陳述或讓步,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