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家暴法修法三讀通過 遭未同居親密伴侶施暴 警方也可以抓了

立法院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2023/11/21 10:08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為強化家暴被害者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立法院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後將「禁止散布家暴被害人性影像」納入保護令範圍,且通常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戶籍等資訊。另為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修法後準用家暴法刑事程序相關規定,警察人員若發現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在提案說明指出,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因為現行法規未準用本法第三章刑事程序,將造成司法機關及警察人員面對此類案件時,無權介入處理,無法有效嚇阻未同居伴侶間暴力之發生,保護顯有不足。無黨籍立委林昶佐也在提案說明直指,實務上逕行逮捕、逕行拘提、預防性羈押都是有效嚇阻家暴之手段,然而「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卻缺乏上述手段,使員警只能到場口頭勸說。

修法後,若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也準用本法之所有刑事程序;警察人員發現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

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類別,根據三讀條文,將增列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的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此外,也新增禁止相對人未經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或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且得命相對人交付所持被害人性影像,必要時得命其刪除。另外,也得命相對人刪除或命其向網路業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為強化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遭散布性影像案件之移除、下架處理機制,三讀條文增訂,網際網路業者知有被害人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前述網頁資料與散布行為人之個人資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另為配合實務需求,三讀條文也將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擴大,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規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禁止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等措施,也納入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

三讀條文也增訂,家暴或違反保護令之被告,若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之情況下,違反法官或檢察官附款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信或命令其遠離相對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地之特定距離等應遵守之條件,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此外,考量變更或延長保護令聲請期間,若原通常保護令已期滿,恐造成空窗期,因此,依據三讀條文,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通常保護令變更或延長,修正為期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為保障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當事人與其親屬權利,根據三讀條文,家庭成員姻親範圍依現行民法親屬編「姻親」定義進行修正,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本法相關規定規範與保障。

在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范雲、蘇巧慧、吳玉琴、邱泰源等人提議下,三讀條文增訂,被害人於未成年時遭受家庭成員家暴或性侵,在該行為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直系血親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被害人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至成年、曾獲法院核發裁定指定民事保護令、獲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或是經主管機關評估認定等指定條件下,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行為人、直系血親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其戶籍資料。

三讀條文也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

☆民眾如遇同居關係暴力情形,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政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