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鶯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籍 官員:中配申請定居是註銷「戶籍」
陸委會今指出,依兩岸條例規定,中國配偶申請在台定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文件。 (資料照,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考慮納入中國籍配偶、台灣新住民發展協會理事長徐春鶯,引發外界質疑徐女曾是中國幹部,更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關於中配歸化台灣的程序,是否不必放棄「國籍」,僅須註銷中國「戶籍」?陸委會今日表示,依兩岸條例規定,中國配偶申請在台定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文件。
陸委會指出,中國大陸人民為台灣人民之配偶,如要申請在台定居,取得台灣的身分,依兩岸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中國配偶申請在台定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文件。
官員提及,根據兩岸條例第2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是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第17條第5項第3款規定,中國配偶申請在台定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這裡所指喪失原籍是指「戶籍」,而非國籍。
他透露,八旗文化總編輯富察今年返中探親遭中共國安單位拘捕,富察回去上海其實就是為了辦理註銷戶籍,因為兩岸條例第17條明定,要在台灣取得定居資格,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