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慘背「肇逃」黑鍋10年 北市警搞烏龍竟稱「無疏失」被監院糾正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搞烏龍,害張姓婦人無辜遭控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並遭判刑定讞,官司纏訟10年才終獲無罪。(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張姓婦人多年前因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搞烏龍,無辜遭控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並遭判刑定讞,官司纏訟10年才終獲無罪。監察院2017年8月函請警政署督促北市警在10年懲戒期滿前移送相關失職人員,北市警卻認無違失未送懲戒,導致逾期。監察委員高涌誠調查後指出,本案中正二分局嚴重損及人民權利並斲喪政府公權力,上級台北市警局未移送懲戒或行政懲處,均有怠忽職責,依法提案糾正二機關。
調查報告指出,張婦每週三於台北縣永和市智光街黃昏市場擺攤。2007年9月26日(週三)傍晚6時許,一名朱姓婦人行經台北市公館商圈水源市場旁巷口時遭機車撞倒,肇事者未停車即逃逸。時任中正二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楊福財誤把車牌「DMX」寫成「DNX」,使偵查方向自始錯誤,張婦遭誤認為肇事者。此外,同局偵查佐陳一瑋未盡客觀性義務,將有利張婦之通聯紀錄移送檢察官,使後續偵查、審理之檢察官、法官未能及時獲知此證據,導致錯誤起訴及定罪。
報告指出,本案警員楊福財、偵查佐陳一瑋及中正二分局之分局長至直接監督楊、陳之主管人員,未善盡客觀性義務,將證據嚴重錯漏之文件逕送檢方偵辦,乃致張婦纏訟多年,不僅嚴重損及人民權利,並斲喪政府公權力,均有疏失。
報告也指,台灣高等法院於張婦聲請再審時,第一次向中正二分局調取本案原始報案資料;然承辦人員「漫不經心」,主管亦未善盡監督責任,函覆「無相關報案紀錄」。直到台高院再度調資料,中正二分局才函附報案紀錄單等原始、極重要且有利於張婦之證據資料。監委直指,若非如此,本案恐又將石沈大海,張婦將繼續蒙受不白之冤。縱無故意隱匿不提供資料之情事,但承辦及主管人員於處理過程,顯有怠忽職責。
報告也提及,張婦終於在2017年6月1日經台高院再審判決無罪,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經決議於同年8月去函警政署,督促台北市警察局應於時效屆滿前,依法將相關違失人員移付懲戒,並多次去電警政署長、副署長及相關承辦人員聯繫。然而北市警調查結果認定,本案相關人員並無違失,不移送懲戒。
監委直指,承辦本案之中正第二分局相關司法警察(官)於層層把關下應將調查情形完整報告予檢察官,卻竟皆未察基層員警之違失,導致張婦纏訟10年;而上級北市警仍認相關承辦及主管人員於處理過程尚無不當,不移送懲戒,亦未進行相關行政懲處,乃致使本案逾10年懲戒時效,實有怠忽。綜上所述,依法提案糾正中正第二分局與台北市政府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