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多年老爸被安置 窮學生卻得付鉅額帳單 監委出手助解套
監察委員王美玉(左)與王幼玲(右)。(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監察委員王美玉與王幼玲指出,在監察院督促下,衛福部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先行支付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對於身心障礙者被職權安置在社福機構時,若曾對其扶養義務人施暴或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形,扶養義務人可免除負擔安置費用。兩位監委表示,透過監察院的調查,使民眾不必在遙遙無期的修法後才能獲得保護。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月20日通過監委王美玉、王幼玲所提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遲未修正,因此地方社福機關囿於現行規定,不敢自行免除扶養義務人應負擔的費用。對此,衛福部表示,為避免各地方社福機關標準不一,或對法令的解釋歧異,因此提出相關作業原則,使地方社福機關有明確的依據,解決弱勢民眾的問題。
監委表示,本案源自2015年間,新北市周姓民眾之父親經社福機關以「身心障礙陷於緊急危難」為由,職權安置在私立社會福利機構。2017年,周姓民眾被社福機關請求支付其父安置在機構之費用。周姓民眾曾向法院聲請減輕對父親的扶養責任,被以尚未成年為由駁回。成年後,周姓民眾隨即再提出聲請,但法院又表示是類扶養責任不能溯及既往,因此審理期間所產生的安置費用仍要負擔。
對此,周姓民眾表示,父親多年前自行離家,成長過程沒有支付扶養費用,都靠母親獨力扶養。自己目前就讀大學,也因父親無故離家,很早就開始打工賺錢。現在卻需為父親支付高額安置費,並不合理。
經監委調查後發現,相類似案例很多,形成社福機關、身心障礙者與法院三輸的局面。事實上,類似情況也發生在老人,但不同的是,「老人福利法」在2020年已修正,若被安置的老人曾對扶養義務人施暴或未盡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人可在社福機關認定下免除負擔安置費用。若套用在周姓民眾案例,其為學生且還沒有謀生能力,在老人福利法設有「免除負擔」規定,不以低收入戶為必要條件才有機會免除負擔。
王美玉與王幼玲表示,本案雖然沒有糾正,也沒有彈劾,但透過監察院的調查,使民眾不必在遙遙無期的修法後才能獲得保護。監察院將持續傾聽民眾聲音,發揮大溫暖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