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重大犯罪、未繳回貪污或金融案所得 不得進外役監
立法院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朱沛雄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加嚴受刑人遴選門檻,明定至少要服刑超過1/3刑期,累犯的話更要逾1/2刑期;且要符合可以假釋前1年的資格;另排除犯殺人罪、犯本刑10年以上重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私行拘禁罪、加重詐欺罪、兒少性剝削部分條文之罪等。此外,犯貪污截留公款罪或重大金融案件之罪,須繳回犯罪所得才可參與遴選。
明德外役監囚犯林信吾去年8月逃獄殺害2名員警,引發社會要求提高遴選外役監門檻的聲浪,法務部為此提出「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但最終因各方意見不同,無法完成修法。日前,又爆出「夜店殺警案」囚犯易寶宏於外役監執行,引發社會譁然,促使朝野立委加速修法,今於院會三讀通過修正案。
針對受刑人遴選門檻,現行規定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2個月」,本次修改為「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1/3、累犯逾1/2」,並刪除以累進處遇級別作為遴選條件之規定,改為「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另,條文明定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新法也排除重大犯罪者不得參與遴選,包括犯殺人罪、本刑10年以上重罪、刑法致公務員重傷罪、脫逃罪、私行拘禁罪、強盜罪、海盜罪、擄人勒贖罪、加重詐欺罪、人口販運罪、發起組織犯罪者;以及部分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毒品危害條例者;還有犯貪污截留公款罪未繳回犯罪所得者。
另,三讀條文也明定,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均不得參與遴選;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此外,除原本已排除性侵害犯罪者不得參與遴選之外,本次修法也增列犯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罪者亦同;並考量若受刑人涉有另案時,顯有較高的脫逃風險,因此明定「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5年」者,也不得參與遴選。
新法也規定,受刑人有下列情形者,外役監應報請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包括: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的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以及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
另,現行條文原規定,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三讀通過條文則修正為,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立法院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合影慶賀。(記者朱沛雄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