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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遺屬補償180萬元、重傷最高160萬 行政院:7/1施行

立法院今年1月三讀修正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其中犯罪被害遺屬補償金180萬元、重傷最高160萬元,行政院公告7月1日施行,而法務部也將於明年前正式成立保護機構。(資料照)

立法院今年1月三讀修正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其中犯罪被害遺屬補償金180萬元、重傷最高160萬元,行政院公告7月1日施行,而法務部也將於明年前正式成立保護機構。(資料照)

2023/06/24 07:46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年1月三讀修正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除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層級提升至行政院,也調整犯罪被害補償的整體制度,彰顯國家責任,其中被害遺屬補償金180萬元、重傷最高160萬元。行政院日前公告,除保護機構的相關規定明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款自7月1日施行。

修法條文規定,除第2章、第3章、第5章及第6章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行政院日前公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章、第3章、第5章條文,自今(112)年7月1日施行;第6章條文,自明(113)年1月1日施行。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支付;金額部分,遺屬補償金180萬元、重傷補償金為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為10萬元至40萬元、境外補償金20萬元。這些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

修法強化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應維護犯罪被害人名譽及隱私的規範。三讀條文規範,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果認為廣播、電視事業等報導有錯誤時,得於報導播送、刊登之日起20日內,要求更正或其他必要的處置。

修法也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新章。三讀條文規範,法院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的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後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的聲請,定2年以內的相當時間,命被告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恐嚇、騷擾、跟蹤等行為,也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

修法也規定,主管機關應成立保護機構,以協助重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生活,其經費來源包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緩刑處分金、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團體或個人之捐贈等。而保護機構的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按地方檢察署轄區設立分會。而法務部也將於明年前正式成立保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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