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20餘年露立法曙光 立院初審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及「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會後立委與官員合影,記錄這歷史性的一刻。(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5)日初審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及「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明定各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考量暫行制度已實施28年,對於現行從事上述工作的專技人員,初審也明定落日條款為修正條文施行後的5年止。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表示,本會期三讀看起來應該沒問題。
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自1999年起,6度送入立法院審議,至今未能完成立法,卡關的兩大關鍵在於「暫行人員」的工作權與落日條款。行政院2020年第7度將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今日終於完成委員會初審,也讓這部攸關人民身家安全的重要法案露出立法曙光。
莊瑞雄於會後受訪表示,一個法令拖了近28年,在於當初提出修法過程時,各團體擔心其工作權受到衝擊,可是真正要考量的除工作權之外,更應符合整個社會的期待,也就是消防公安整個法令的完備,這些都必須要有專業,可是光有專業法令不完備,確實每次發生重大公安事件,社會大眾就會覺得立法院懈怠。
莊瑞雄說:「我從第八、九、十屆,每次各團體都在角力,我們這次是把所有團體的意見,只要你有提出,我們就不斷協商,不行的就要求在子法做規定;今天我們好不容易在修法過程中不分朝野,大家經過折衝,把各團體意見都納進來;之後沒有政黨協商了,(相關內容)應該都已經涵蓋進去了。」
莊瑞雄也提及,雖然整個法令修訂得更完備,但也擔心影響規模較小的店家,動不動就要去做專業人員簽證、施工要找人,這都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是一筆龐大的費用支出,所以本次修法也規範一定規模下的,可以自主申報。
消防法部分,初審條文規定,各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防設備人員法部分,初審條文明定,若於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應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的懲戒處分。內政部指出,上述條文由行政罰改為懲戒委員會審議機制,確保該消防設備人員獲陳述、舉證、公開的審議,以杜爭議。
初審條文也載明,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處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不過,本次修法也設有排除、不予處罰的範圍,例如暫行人員就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