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案108條初審通過 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處1年以下徒刑
圖為內政部長林右昌3日出席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備詢。(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3項「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法案今天送出內政委員會,不需經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討論,並將由內政委員會召委莊瑞雄進行補充說明。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指出,憲法第132條明白闡釋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鑒於台灣民主選舉制度漸臻成熟,然部分投票選區仍存有在投票所外部分人士無故以錄攝影器材欲影響人民自由投票意志等情事。
且現行法規範投開票所30公尺內不得從事相關干擾勸誘他人行使投票權之行為,該距離限制不合於部分投票所場域現況,於是在選罷法條文內列舉之不得行為樣態增列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之舉。
經討論後,選罷法第108條第1、2項未更動,新增第3項「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