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內政委員會審選罷法 通過曾犯「黑金槍毒」不得參選條款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持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攸關候選人「排黑條款」的第26條,行政院提案增訂曾犯「黑、金、槍、毒」及國安相關法規被判有罪確定者不得參選的條款均獲通過。其他部分條文經在場立委與官員溝通協調後仍無共識,暫行保留,下週將繼續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今天委員會通過的行政院提案條文包括曾犯「黑、金、槍、毒」及國安相關法規被判有罪確定者、「違反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均不得登記參選。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說,社會大眾對排黑有期待,期待取得參選資格的人都是乾淨的,但是有部分民意代表,若因為新法通過,曾犯過罪而被剝奪參選資格,還要多久時間才能再參選,例如10到15年的時間,才能讓社會接受。
對此,內政部民政司長呂清源說,刑期執行完畢即可參選,不是終身都不得參選,「黑金槍毒」也不是犯每一條就都不能參選,而是其中的重罪,例如,若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這款重刑,重罪重判,便不適合參選。
另外,增訂的第51條之一,規範媒體業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應進行查證,且不得接受中國港澳和外國人的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
中選會法政處長賴錦珖表示,不能說電話、地址都假的,打電話都空號,媒體受到託播有查證義務,實務上也要建立如何跟相關機關查詢的制度,兼顧媒體商業上的需求。
民進黨立委黃世杰說,原則是要知道誰來託播,避免特定候選人或政黨,從境外勢力獲得來路不明資金,擴大選舉能量,公開的選舉不應該是秘密的支持誰,必須站出來要被檢驗,責任是在「要做這些事」的人身上,而不是媒體。
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陳玉珍說,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及相關條文,除了有協商結論照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暫行保留,並繼續審查尚未討論的條文。